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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加工厂与湖南恒**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方县成玉型钢加工厂与被告湖**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方县成玉型钢加工厂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方县成玉型钢加工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方县成玉型钢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70元,减半收取80.35元,由原告中方县成玉型钢加工厂。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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