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黄**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丽君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邓丽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