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原告熊**与被告益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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