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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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