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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