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平诉被告刘*、中国人**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3元,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诉讼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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