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刘*、中国人民财**市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平诉被告刘*、中国人**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3元,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诉讼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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