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万*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大岳高速第16标段项目部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并批准了原告万*的关于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同年8月14日原告万*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大岳高速第16标段项目部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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