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湖南**有限公司大岳高速第16标段项目部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梁**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大岳高速第16标段项目部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并批准了原告梁**的关于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同年8月14日原告梁**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大岳高速第16标段项目部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