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涟源市**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民法院(2013)娄中民三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娄底**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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