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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材料商行与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市**材料商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石*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周*帮多次从原告处购买3T配件,累计货款为637445元。截止2013年9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2003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认为,虽让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的合同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周*帮应当依约支付全部货款。另,被告周*帮、阳*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夫妻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被告阳*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周*帮、阳*支付原告货款5183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暂计算至2015年6月1日至97122.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阳*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5日,被告周*帮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并载明:截止到2011年12月止,共欠长沙市芙蓉区三梯装饰材料商行田**配件款共计301800元,单据已收回。

2012年1月7日至2013年9月12日,原告累计向被告周*帮供货38次,累计货款为318788元。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均有被告周*帮签名确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2011年12月之前的货款双方已经结算,最终金额以《欠条》上注明的金额为准,该笔货款被告周*帮未支付。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周*帮送货,被告周*帮亦支付了部分货款,累计金额为122243元。此后被告周*帮未再支付货款。另陈述,被告周*帮曾向原告经营者田**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现原告一并主张要求两被告归还。

另查明,被告周**与被告阳艳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被告周**、阳艳的公民信息登记表、38张送货单、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帮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周*帮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累计向被告周*帮供货的金额为620588元,已支付122243元,尚欠498345元,另原告主张被告周*帮归还借款20000元,该笔款项系被告周*帮向原告经营者田**所借款项,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与原告所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被告周*帮应当支付原告所欠货款为498345元,对于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被告周*帮怠于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庭审核实,被告周*帮所欠货款中的一部分为截止2011年12月的货款301800元,被告周*帮于2012年4月15日出具了欠条予以确认,但并未明确还款时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双方未明确付款时间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支付所欠款项,但应当给予一定时间,故就该部分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酌情从2012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另一部分为2012年1月7日至2013年9月12日的货款318788元,被告周*帮已支付122243元,尚欠196545元(318788元-122243元),最后一笔货款支付的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因双方亦未明确付时间,同上理由,就该部分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酌情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该标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另,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被告周*帮尚欠原告的货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阳*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三梯装饰材料商行货款4983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一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18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2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另一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6545元为计算基数,按中**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1.5被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阳*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三梯装饰材料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7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532元,由被告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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