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肖**、王**、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丁**与被申请人肖**、王**、王**合同纠纷一案,已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王**、王**的个人及家庭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丁**对被申请人肖**、王**、王**的个人及家庭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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