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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肖**、王**、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丁**与被申请人肖**、王**、王**合同纠纷一案,已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对被申请人肖**、王**、王**的个人及家庭财产在4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对申请人丁**担保财产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湘银小区别墅207号房屋一栋(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408003号),所有权人为丁**、周*;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商业休闲广场6栋113号商业铺面房屋(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112231号),所有权人为周*;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商业休闲广场6栋14号商铺(户室号114号)(株房权证:株字第00232550号),所有权人为周*;上述担保的房屋、商业铺面予以查封;

2、对被申请人肖**、王**、王**的个人及家庭财产在4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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