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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刘**、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刘**、彭**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于2016年1月21日以与被告方就还款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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