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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李*、崔**、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苏*华诉被告李*、崔**、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马新文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周*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4月19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对被告李*、崔**、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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