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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限公司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限公司诉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长沙**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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