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限公司诉被告杨**、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黄**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39元,减半收取5719.5元,由原告长沙**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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