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欧**、徐**、湖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7月5日以本案经双方案外调解,欧**已承诺偿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和本案的主要债务人已经和解,其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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