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限公司诉被告彭**、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限公司于2015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长沙**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