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限公司诉被告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限公司于2015年0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94元,由原告长沙**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浏阳**印厂与浏阳市城乡规划局处罚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浏阳**印厂与浏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谢*与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浏阳金**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浏阳金**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限公司与杨**、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易晚良、长沙县跳马镇鑫旺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湖南**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限公司与谷**、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沙**限公司与彭**、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