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湖南**设有限公司、路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设有限公司、路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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