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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黄**、陈**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付**与黄**、陈**、杨**、邓**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4)华*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黄**退还其入股现金1025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荣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荣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付荣*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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