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原告夏子才与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慈利县支行诉郑*、向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澧民垱初字第1393号丁某某诉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湖南君**限责任公司与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曹**与慈利县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崔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与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邵阳县**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和庆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和**司”)、湖南**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公司”)、第三人邵阳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岳阳**有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