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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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