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蒋**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蒋*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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