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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乒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蒋**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蒋*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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