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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因诉被上诉人益阳市赫山区房地产管理处房屋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益阳市赫山区房地产管理处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以张**没有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是钟**办理、领取并持有的,张**直到2015年5月19日才知道房屋登记行为,张**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97年12月16日,益阳市**管理处办理了所有权人为张**、共有权人为钟松林的01788号房屋所有权证。张**在一审中承认01788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由其持有,故张**于2015年7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登记行为,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张**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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