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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覃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覃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覃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曹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曹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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