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许**、许*、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许**、许*、曹**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