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欣然与严**、中国人**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原告王*欣然与被告严**、中国人**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欣然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原告王*欣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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