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事务所(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史姣云(以下简称被告)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师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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