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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罗*,人民陪审员许**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欧**后,被告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良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月27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寄交了《请求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辕门口镇政府、依法纠正小路与红线图重复问题,撤销熊**土地证上注明小路与我红线有重复使用权的申请书》、《三个请求申请书》,被告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8日对原告提交的申请书以书面作出《关于对张**提交的申请书的答复》,答复内容为:”一、关于你申请撤销土地使用证的问题。经核实,熊**土地证上注明的”小路”,是1989年土地登记时的实际现状,并不是其红线范围内土地。在2010年7月你起诉武冈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张**土地证书一案中,我局组织了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测,查明你持有的****号土地证与熊**持有的****号土地证在1989年登记时红线没有重叠,无错发行为。后你方撤回起诉。另张**在2013年10月向市人民政府就土地证书撤销事项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亦查明你方申请已超过期限,决定不予受理。因此,你的用地红线与熊**土地证书红线未重复,不符合撤销条件。二、关于你申请将你土地证书上红线内空地21平方米返回到阳台下的问题。根据法律政策规定,申请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应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通过,不得影响公共利益,闪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你提出的请求事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不能办理,应按法律程序依法办理。三、关于你申请的对整体房子进行征收或赔偿的问题。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并经省人政府批准,可对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并按政府有标准给予补偿,你的房子目前不符合征收条件。你的房子如出现损坏等情形,可以在查明原因后,并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可依照国家相关规律规定依法维权。四、关于你申请给你另行安排宅基地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能省市超过规定的标准,你已有一处宅基地,不符合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条件。但是,如果你家小孩成年分家立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时,可以按程序进行申请。我局经调查核实后形成本答复意见书,你对本答复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答复起30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逾期不提出复查,本答复意见书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原告张**诉称:原告因宅基地红线图与熊**宅基地使用证上注明的小路重复错误与熊**等发生纠纷,原告宅基地的红线内的土地和阳台下的宅基地也被熊**等人侵占使用,致原告房屋开裂,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月27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寄交了《请求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辕门口镇政府、依法纠正小路与红线图重复问题,撤销熊**土地证上注明小路与我红线有重复使用权的申请书》、《三个请求申请书》,要求被告依法处理,被告没有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查清事实、依法处理,而是敷衍了事,做出答复,原告所要求处理的宅基地纠纷问题至今没有处理,原告为了自己的合法宅基地权益而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于2015年4月8日送达的《关于对张**提交的申请书的答复》,责令被告依法做出处理;在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仅要求撤销《关于对张**提交的申请书的答复》中第一点,即关于申请撤销土地使用证的问题。

被告辩称

被告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辩称:一、答辩人依法作出并发给被答辩人的《关于对张**提交的申请书的答复》,应予以维持。被答辩人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月27日分别向答辩人递交了《请求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辕门口镇政府、依法纠正小路与红线重复问题,撤销熊**土地证上注明小路与我红线有重复使用权的申请书》、《三个请求申请书》。答辩人在收到上述两个申请书后,及时派人了解实际情况,同时查阅、复制了2010年8月6日被答辩人张**起诉武冈市人民政府及答辩人要求撤销张**土地证书一案中的相关证据材料,经慎重研究,在法律规定时效内作出了《关于对张**提交的申请书的答复》。该答复尊重客观事实,系依法依规作出,并没有违反《信访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二、被答辩人张**与熊**等人的土地证书均系合法有效证书,不需重新确定土地红线图。在2010年8月6日被答辩人张**起诉武冈市人民政府及答辩人要求撤销张**土地证书一案中,答辩人组织了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测,查明张**持有的****号土地证与熊**持有的****号土地证在1989年登记时红线没有重叠,无错发行为,不符合土地更正登记的相关规定。另外,还查明被答辩人张**本人向答辩人提供的《武冈县私人建房占用土地呈批表》所载明的四至范围与其本人在1989年8月29日签名确认的《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所载明的四至范围一致。因此,不需也不能重新确定土地红线图。三、被答辩人张**在申请书中向答辩人所提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在职权范围内无法满足其无理要求。此外,在张**自2010年到2015年间的多次信访中,答辩人与相关部门、村委会多次组织现场调查、调解,依法依政策进行了答复,履行了相关职责。四、答辩人所作出的《关于对张**提交的申请书的答复》并不可诉,这只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信访报告的一个答复。被答辩人对该答复有异议,应该根据《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答复书所告知的程序在30天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该答复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不是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不应该予以撤销。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起诉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恳请武冈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张**的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拟证明原告房屋四至范围的情况;

(2)武冈县私人建房占用土地审批表,拟证明原告房屋四至范围的情况;

(3)熊**的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拟证明熊**房屋四至范围的情况;

(4)现场勘测笔录、相片,拟证明原告宅基地红线图与熊**的宅基地红线图没有重叠的事实;

(5)原告2014年12月3日信访材料,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实;

(6)原告2015年1月23日信访材料,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实;

(7)关于对张**提交的申请书的答复,拟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有关信访事项均已答复;

(8)武冈市人民法院(2014)武法行初字第33号判决书,拟证明被告对原告多次上访进行及时回复事实,无不作为的行为;

(9)邵阳**民法院(2015)邵中行初字第91号判决书,拟证明原告起诉被告及武冈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熊**土地证书一审败诉的事实;

(10)有关法律条文,拟证明信访答复的时效及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

原告张**就自己的主张在法定举证期内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0年9月21日庭审笔录,拟证明熊**土地使用证效力待定;熊**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红线图与张**的红线图四至重叠;

(2)2006年3月照片,拟证明宅基地争执现场实际情况;

(3)张**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和私人建房用地呈批表,拟证明张**建房用地的四至情况;

(4)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张**提交的申请书的答复》,拟证明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影响原告对宅基地房屋权利的行使。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都是真实的。但证据2、3审批表的四至与证据1用地清理登记审批表的红线有区别,熊**的宅基地红线图外面的小路属于张**土地四至范围。对证据7中,原告实际的请求事项是请求被告纠正小路部分的问题,被告的答复意见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具体权利。对证据9,原告正对邵**中院的判决书提出上诉,此判决书的效力待定。对其它证据没有异议。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如下:

证据1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原告已经对2010年的诉讼撤诉;对证据2、3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撤销土地使用证的条件。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证据1、张**的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与本案有关,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证据(2)武冈县私人建房占用土地审批表,与本案有关,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证据(3)熊**的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与本案有关,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证据(4)现场勘测笔录、相片,与本案有关,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证据(8)武冈市人民法院(2014)武法行初字第33号判决书,与本案有关,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证据(9)邵阳**民法院(2015)邵中行初字第91号判决书,与本案有关,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证据(10)有关法律条文,与本案有关,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5《请求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辕门口镇政府、依法纠正小路与红线图重复问题,撤销熊**土地证上注明小路与我红线有重复使用权的申请书、证据6《三个请求申请书》,上述5、6号证据与本案有关,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采信;证据7《关于对张**提交的申请书的答复》,该证据能详尽地对原告的两份申请内容进了答复,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采信。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证据1,2010年9月21日庭审笔录,证据2,2006年3月照片,证据3,张**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和私人建房(征)用地呈批表,上述1、2、3份证据与本案有关,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8年11月22日辕门口办事处**村**组村民张**与同组村民张**等9户村民就修建水圳及道路达成了协议,原告认为该协议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水圳开挖导致自己的房屋开裂。2009年1月起原告一直要求上级部门处理其宅基地纠纷。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月27日再次向被告武冈市国土资源局提交《请求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辕门口镇政府、依法纠正小路与红线图重复问题,撤销熊**土地证上注明小路与我红线重复使用权的申请书》、《三个请求申请书》要求处理。被告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8日对原告提交的申请书以书面作出《关于对张**提交的申请书的答复》,答复内容为:”一、关于你申请撤销土地使用证的问题。经核实,熊**土地证上注明的”小路”,是1989年土地登记时的实际现状,并不是其红线范围内土地。在2010年7月你起诉武冈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张**土地证书一案中,我局组织了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测,查明你持有的****号土地证与熊**持有的****号土地证在1989年登记时红线没有重叠,无错发行为。后你方撤回起诉。另张**在2013年10月向市人民政府就土地证书撤销事项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亦查明你方申请已超过期限,决定不予受理。因此,你的用地红线与熊**土地证书红线未重复,不符合撤销条件。二、关于你申请将你土地证书上红线内空地21平方米返回到阳台下的问题。根据法律政策规定,申请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应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通过,不得影响公共利益,闪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你提出的请求事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不能办理,应按法律程序依法办理。三、关于你申请的对整体房子进行征收或赔偿的问题。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并经省人政府批准,可对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并按政府有标准给予补偿,你的房子目前不符合征收条件。你的房子如出现损坏等情形,可以在查明原因后,并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可依照国家相关规律规定依法维权。四、关于你申请给你另行安排宅基地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能省市超过规定的标准,你已有一处宅基地,不符合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条件。但是,如果你家小孩成年分家立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时,可以按程序进行申请。我局经调查核实后形成本答复意见书,你对本答复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答复起30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逾期不提出复查,本答复意见书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查清事实,依法处理,而是敷衍了事做出答复,并对其宅基地纠纷没有处理,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对张**提交的申请书的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被告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对张**提交的申请书的答复》是否有可诉性。被告武冈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关于对张**提交的申请书的答复》,只是被告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张**的信访报告的答复。原告张**如果对该答复有异议,应该根据《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答复书所告知的程序在30天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该答复属信访答复,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依法驳回。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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