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原告黄**与被告黄**、黄长城排除妨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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