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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以涟源市白马镇田心村茂仙村民小组为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16日,本院受理了起诉人石**以涟源市白马镇田心村茂仙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茂仙小组)为原告诉被告湖南省**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石梓林系茂仙小组小组长。茂仙小组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作出提起本次诉讼的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的规定,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本案中,茂*小组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作出提起本次诉讼的决定。因此,起诉人石**以茂*小组名义提起的本次诉讼,不能认定系茂*小组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起诉人石梓林以涟源市白马镇田心村茂仙村民小组名义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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