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世**限公司与被告高**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大*独任审理,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世**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世**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世**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4元,由长沙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