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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世**限公司与被告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世**限公司与被告邱**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任审长,与人民陪审员柳**、余**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世**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世**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世**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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