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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美益与刘**、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美益诉被告刘**、朱**、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美益的委托代理人胡*于2015年8月13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邓美益应于2015年8月20日前缴纳诉讼费7418元,但原告邓美益于2015年8月20日前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美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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