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家**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减半收取589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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