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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6日中午,被告人秦某某在桑植县城雅都酒店8209房间,明知杨某某未满十八周岁,向张**、杨某某提供冰毒在8209房间轮流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秦某某吸毒案现场照片、秦某某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尿检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人张**、杨某某、张**的证言,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雅都酒店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十五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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