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潭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陈*、长沙市**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
本院认为
经查,被执行人长沙市**限责任公司是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上麻园岭77号(现71号)所有权证号为711164517号的房产作抵押贷款,并办理了《他项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长沙市**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上麻园岭77号(现71号)所有权证号为71116457号房产予以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