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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世**限公司与被告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世**限公司与被告彭**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大*独任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世**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世**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世**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长沙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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