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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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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