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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有限公司与成有连、谢全文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湖南娄底**有限公司(简称娄**商行)因对被申请人成有连与被申请人谢全文、曾**、周**、湖南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娄**三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娄**商行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娄底农商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娄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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