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原告邓**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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