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原告邓**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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