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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