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余**诉被告杨**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余**于2015年12月29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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