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安**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安**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安**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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