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郴州市**有限公司、刘**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07)郴北民二初字第350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判决“鑫城花园底商住宅楼1栋二楼门面及第一层一个门面”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错误,该房产应为异议人所有,并提交了部分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异议的内容是对(2007)郴北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原判决错误,按法律规定此异议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不属于执行异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黄**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郴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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