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事务所与被告**技学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事务所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技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事务所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共计7670元,由原告**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