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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代江山**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万代江山**有限公司(下称万**公司)因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下称伟**司)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3047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为代理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常德市武陵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代理合同书面约定管辖,请求改判原审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备有限公司(下称伟**司)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刘**个人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由深圳**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起诉的依据即为上述《销售代理合同》,因此应受该合同的约束;上述《销售代理合同》真实合法,二审可以提交原件;原裁定引用法条存在笔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深圳**民法院管辖。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万代江**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代理合同法律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直接损失605679.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预期利益107840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所持理由为:2013年,原、被告之间就被告生产、安装的机械立体停车库在常德市场的推广、销售形成了代理关系,被告授予了原告常德区域总代理的资格。原告为履行该代理合同,投入资金进行市场拓展,专门成立了伟创**办事处,并与多家单位签订了建设立体停车场的合作协议,预期利益为10784000元。后因被告先行在常德市锦都豪苑建设的立体停车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原告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被解除,也导致原、被告之间的代理关系无法继续履行,并造成原告履约损失605679.8元,请求判如所请。

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万代江山(北京)**德办事处(立体车库承建商)与深**公司与常德市**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司常德办事处与常德市芷兰居小区、常德**服务公司、常德**物业公司签订的《立体停车场建设合作协议》共四份,拟证明上诉人的预期利益损失;提交了上诉人在常德市成立专门办事处的相关资料,以证明上诉人办事机构在常德市武陵区;提交了伟**司宣传资料拟证明万代江山公司为伟**司常德总代理的法律关系。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销售代理合同》一份,拟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及约定管辖事宜,但上诉人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销售代理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是否适用于本案?2、本案应如何确定管辖。

虽然伟**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销售代理合同》一份,但万**公司对《销售代理合同》的真实性始终有异议,本管辖案件又不宜直接认定该合同的真实性及效力问题,因此,在未确定该合同真实性及效力的情况下,不宜以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来确定本案管辖。上诉人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已由事实行为达成的代理合同关系,且被上诉人对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常德总代理法律关系不持异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代理合同关系。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代理合同纠纷,上诉人作为代理经销商帮助被上诉方在常德市开拓市场,推广被上诉人生产的立体停车库,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支付佣金,现上诉人起诉因被上诉人原因导致其佣金利益无法实现,上诉人属于争议中接受货币(佣金)一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为推广被上诉人产品,专门在常德成立了办事处,可以认为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常德市武陵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亦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因此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裁定所引用的《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确实是针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不适用本案,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认为系笔误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

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3048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常德**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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