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了原告胡*诉被告张家界**发有限公司、湖南**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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