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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刑初字第289号被告人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被告人石*及其辩护人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被告人石*在其与妻子刘*甲共同经营的位于零陵区南津中路“**热水灶店”内,以1560元的价格销售给零陵区***养老院的老板刘*乙一台由邵阳市**水灶厂生产的双心热水灶,既未按规定提供产品合格证、保修证、安装说明书等资料,也未派员指导安装,热水灶由刘*乙请人安装在零陵区**养老院的食堂使用后于2012年8月18日上午发生爆炸,致养老院的工作人员汤某某9级伤残,唐某某7级伤残(重伤二级),蒋某某、杨某某轻微伤,不致伤残。后经湖南**验协会鉴定:邵阳市**水灶厂生产的零陵区**养老院8.18事故家用节煤热水灶,产品质量、安装质量均不合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及其亲属积极想办法赔偿了被害人零陵区**养老院经济损失250000元,被害人零陵区**养老院对被告人石*的行为表示了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石*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依法上网追逃,2015年3月18日,新邵县公安局在新邵县坪上镇三溪村将被告人石*抓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刘**、唐**、李**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产品质量鉴定报告;被告人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明知双心热水灶无产品合格证、保修证、安装说明书,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销售该产品,造成一人七级伤残、一人九级伤残、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石*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的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石*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石*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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