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与被告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小孩曹*乙由原告抚养且由原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答辩要点:1、被告没有阻拦原告去学校看望小孩;2、被告不会放弃对曹**的抚养权。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15日在宜章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婚前于2004年4月11日生育小孩曹**;
2、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小孩曹**、曹**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享有探望权;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本院认为
曹**的抚养权问题。原告主张婚生女孩曹**的抚养权应变更为原告所有;被告不同意变更婚生女孩曹**的抚养权。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离婚至今,曹**随被告生活已近两年,对于当前的学习、生活环境已比较适应,改变环境可能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由于曹**已年满10周岁,在本院对其单独做问话笔录时,曹**否认原告提交的《给法官的信》系其书写,并且表达了愿意继续跟随被告生活的意愿。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立案案由变更抚养权纠纷不妥,应予以纠正。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具备法定的理由,而被告在抚养曹**的过程中并未出现《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曹**已满10周岁且随被告生活近两年,对于当前的学习、生活环境已经适应,再加上其表达了要继续随被告生活的意愿,因此,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