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以无法提供被告王某某准确送达地址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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